放射卫生检测
核医学科设备
PET、SPECT 与甲癌甲亢治疗场所的影像性能、剂量监测与场所防护综合检测。
服务概述
PET、SPECT 等核医学影像设备依赖放射性核素示踪成像,设备的灵敏度与分辨率直接影响早期病灶检出;甲癌甲亢治疗场所涉及大剂量 I-131 口服治疗,场所防护等级最高。
检测依据《核医学诊断与治疗场所的辐射屏蔽与防护》(GBZ 120)与放射性核素显像设备性能检测规范,覆盖设备成像性能、放射性药物操作区防护与工作人员内污染监测。
服务覆盖三甲医院核医学科、肿瘤医院核素治疗病房与第三方影像中心,可在非给药时段上门实施检测,减少对临床业务的影响。
具体对象、项目、参数及现场限制以现行资质证书和对应认可范围为准,委托前请提供清单确认。
适用范围
影像设备
PET(含 PET-CT、PET-MR)、SPECT(含 SPECT-CT)
治疗场所
甲癌 I-131 治疗病房、甲亢 I-131 治疗病房、高活度分装 / 给药室
关键检测项目
空间分辨力、灵敏度、散射分数、工作场所剂量率、表面污染、内污染监测
怎么合作
服务流程
核医学科设备服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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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项目立项
确认机房布局、设备型号与防护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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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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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施工配合
防护设施施工阶段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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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控制效果评价
竣工后开展控制效果评价与验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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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设备与场所检测
设备性能检测 + 机房周围辐射水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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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运行阶段服务
按具体要求安排设备或场所检测、人员剂量监测;许可申报支持另行确认。
FAQ
常见问题
通常涉及设计阶段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以及竣工阶段的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检测。具体事项应结合项目类型、现行管理要求及服务机构资质副本确认,不以“全项”代替项目核对。
GBZ 128—2019规定,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具体周期综合工作性质、剂量及剂量计性能等确定。
请提供设备名称、型号、用途及报告要求。对应检测项目可包括CT、DR、DSA、牙科机、PET、SPECT等;具体参数、标准及现场限制应核对对应资质与认可范围,不能将设备名称视为所有参数均可承接。
不是。设备性能检测评价设备本身的输出与成像质量是否达标;机房防护检测评价机房屏蔽及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是否满足防护要求。两者通常需要同期开展。
请分别核对设备名称与性能参数、场所辐射类型与防护参数。CNAS 检测附件列有 CT、DR、DSA、PET、SPECT 等设备项目,以及辐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具体标准、参数和现场限制应查阅对应条目。
请说明场所用途、设备类型及数量、辐射类型、使用地点和报告用途。中测按现行资质及对应范围核对项目,并确认现场安排及交付内容。
请先说明申请主体、项目地点、射线装置或放射源情况以及拟办理事项。中测收到需求后确认可提供的技术服务、资料要求和报价范围。检测、申报支持及其他费用分别说明,审批结论以主管部门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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